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构职能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厅内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地(市)土地利用规划。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着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致力于提升城市面貌和人民生活水平。国土资源厅则负责管理自治区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注民生,确保就业和社保政策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谐。财政厅是自治区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和财政收支管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1 环境保护局:推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1 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1 交通局:确保交通系统的顺畅运行。 水利局:管理和维护水资源。2 农牧局:支持农业和畜牧业发展。2 商务局:推动地区商务活动和对外贸易。
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的条件有哪些
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的条件有地质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地质条件:西藏地处喜马拉雅造山带和青藏高原,地质构造复杂,矿产资源多样化,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形成和富集。
地质条件复杂 西藏地区地质构造复杂,经历了多次地质构造运动,这使得矿产资源的形成和分布受到极大的影响。许多矿藏的形成需要特定的地质环境和条件,而西藏地区复杂的地质条件使得这些矿藏的形成变得困难。自然环境恶劣 西藏地区海拔高、气候寒冷,自然环境恶劣,这使得矿产资源的开采变得十分困难。
小型矿产资源的开采则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需提交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采矿设计和无争议的矿区范围等条件。对于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要有地质勘查资格单位提供的矿点检查报告级别的地质资料、合理的开采方案和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自然资源 西藏自治区的自然资源十分丰富。首先,西藏拥有广袤的土地,土地资源丰富多样,包括草原、森林、湖泊等。这些土地为农牧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其次,西藏的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如铜矿、铬矿、黄金等矿产资源的储量巨大。此外,西藏还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许多河流流经此地,具有发展水电的潜力。
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保障西藏经济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各项措施,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首先,第四十七条强调在开采主要矿种时,需要对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和合理利用。对于暂时无法综合使用的资源,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按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开采。(七)群众集体采挖零星分散砂金资源的具体审批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过程。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地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估与监测,以确保各项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西藏自治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在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九条强调了开采矿产资源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需与自治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恢复责任书,并根据实际恢复费用评估,确定保证金数额。
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各项措施,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首先,第四十七条强调在开采主要矿种时,需要对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和合理利用。对于暂时无法综合使用的资源,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浪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1、第四十条修改为:“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各项措施,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首先,第四十七条强调在开采主要矿种时,需要对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和合理利用。对于暂时无法综合使用的资源,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浪费。
3、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由登记管理机关执行,并纳入预算管理。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县级人民政府会公告矿区范围,并根据申请设置界桩或地面标志。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等情形,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西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过程。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地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